津科体〔2013〕21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天津市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能力,发挥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推动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构建协同创新高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30日
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天津市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能力,发挥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推动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构建协同创新高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支持科研院所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科研院所独立建立或与高校、企业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研发和社会公益服务机构,给予100-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经批准设立的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通过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用于科研及招收博士后研究生等。
2.支持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对科研院所45岁以下的博士(包括新引进的和本单位外派回国的),在国外留学和工作三年以上回国一年以内,市科委通过“绿色通道”支持其申报科技项目,并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人才计划,享受有关人才政策。
3.支持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条件建设。对承担国家检验、检测职能的科研院所,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更新关键设备;对从事科技孵化转化一体化的科研院所,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4.支持科研院所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自主或合作开展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技术标准制(修)定工作。科研院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将新制(修)定技术标准作为考核指标的,市科委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5.组织实施“一所一策”行动。对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及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已发展成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一所一策”行动,开展发展规划、技术路线、产业路线、创新管理、战略营销及商业模式创新等研究,帮助其发展成为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6.鼓励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借重首都科技资源,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申报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获得批准的,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科研院所服务科技型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7.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允许和鼓励在津科研院所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其科技成果用于转让或技术入股,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
8.支持科研院所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与企业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市科委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科研院所产生的优秀企业家,符合条件的,市科委通过“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重点培养。
9.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和社区。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对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企业和社区创新。
三、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0.支持科研院所创办领办企业。科研院所创办领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11.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业。允许和鼓励在津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
12.支持科研院所开发重点新产品。支持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开发重点新产品,经认定为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的,按照重点新产品销售两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类每项产品最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签订研发合同方式下达补助资金。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认定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目录推荐列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13.支持科研院所开发杀手锏产品。支持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开发杀手锏产品,经认定为天津市杀手锏产品的,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通过签订研发合同的方式下达支持资金。
14.支持科研院所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对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外科技研发机构的,经核定后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通过市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拓展科研院所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实施一批国际联合研究项目,不断提升科研院所聚集国际科技资源和协同创新的能力。
15.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创新机构来津发展。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16.拓展科研院所科技融资渠道。通过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对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政府性周转金无息借款支持项目。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可申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对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10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17.支持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与信息交流。市科技计划支持科研院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和重大关键共性问题,联合企业、高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科技攻关开展协同创新。发挥科技协作促进会作用,建立科研院所数据库,开展科研院所年度发展评估工作,搭建科研院所与政府、高校、企业以及院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和途径,增强科研院所发展活力。
18.鼓励科研院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科技资源。科研院所经市科委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认定为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机构的,享受我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财政资金补贴。依据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属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检定产生的费用除外),按年度给予每个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机构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贴。
19.鼓励科研院所开展社会公益性服务。鼓励科研院所面向社会开展科学普及、环境保护、专业服务、美丽天津建设等社会公益性服务。市科委组织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公益类科研院所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优秀的通过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五、加强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发展环境
20.支持科研院所提升管理水平。引导科研院所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深化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组织科研院所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支持科研院所建立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符合科研院所特点的考核办法。科研院所要加强内部治安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技防和物防水平,杜绝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事件发生。
21.筹划建设天津市科研院所聚集区。结合各区县、功能区产业布局,选择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地区建设天津市科研院所聚集区,吸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国内外大院大所聚集,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搭建研发转化平台,构筑创新链产业链高地,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22.支持科研院所参与公共安全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参与信息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防震减灾以及公共卫生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为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3.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推动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各自责任,加强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为推动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组织保障。
(本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