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精神,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就“营改增”后费用报销发票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 营改增后涉及个人报销可抵扣的常用费用为:为住宿费、办公用品、印刷费、运费、购置固定资产等,(餐饮费不能予以抵扣);涉及公司可抵扣的常用费用为:保险费、装卸费、港杂费、代理费、商品检验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等。收款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认证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天,考虑认证办理时间,报销人应最迟于开票日起150天内提交财务部门报销,逾期报销造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金额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财务资金部
201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