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现将我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1)予以公布。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有关规章按程序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见附件2。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林业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国家林业局修改或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