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整合资源优势、增强发展活力,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基本思路
遵循市场规律,减少行政干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通过市场手段,权衡交易成本和协同效应,由参与方作为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而不能简单地由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政府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保护产权,搭建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市场手段引导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协同效应。
注重产权明晰,平等对待资本。产权保护和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混合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各方资本,注重产权明晰。政府需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产权保护,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也需防范民营资产被侵吞。
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表决机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董事会表决机制,董事会按市场原则选聘职业经理人及管理团队,降低企业运行中的代理成本。
加强外部监督,保持长效监察。良好的外部审计、分类绩效考核与跟踪调查监督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需坚持审核和跟踪调查监督机制并用,查处违法行为,并按照行业分类,通过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考察绩效,掌握企业运营信息。还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核查企业经营绩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多元配比股权,制约内部人控制。一些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经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各地在探索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混合模式的同时,也应试点国有企业内部混合经济模式,即成立多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现国有股权自身的优化配比。
先试点,待成熟后推广。在经验有限的情况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一哄而上,而应把握顶层设计方向,先在个别企业试点,积累经验,严控风险,优化规划方案,以实现对国有企业改革路线的全面把握,之后再由点及面,全方位、立体化推进。
模式设计
国有资本主导型。这是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民营资本作为少数股东参与的混合模式。该模式依托国有企业实力,借助民营企业机制优势,实现互助共赢。该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在获取资源上的优势,但必须防范因国有资本过于强势而挫伤民营资本积极性。该模式主要适合在公共事业、对资源严重依赖的行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使用,如军工类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型。这是指在企业中,国有资本通过财团公司和国家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控股,掌握企业控制权,民营资本在企业中作为少数股东参股,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的混合模式。该模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市场化聘请职业经理人,有利于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源优势,并保持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同时有利于发挥民营资本的优势,提高经营效率。该模式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平台实现,适用于多数行业,尤其适用于需要保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和资源优势而又需要发挥民营资本市场机制优势的行业,但在混合过程中需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占民营资本的现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该模式适用于以公益为主、市场为辅的企业,如基础材料、能源行业中的国有企业。
国有资本参与型。这是指在企业中,国有资本作为少数股东参股,由民营资本控股并掌握经营权的混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控制权、经营权都归属民营资本,能够充分发挥民营资本优势,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市场反应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该模式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平台等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进入与退出,主要适用于对国家安全影响不大,对资源要求不高,而对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要求较高的轻工业、服务业等行业。
购销合作型。这是一种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前三种模式不同,该模式并不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而是通过市场交易关系发挥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各自优势。在这种模式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作为购销往来双方进行合作,其优点是较为灵活,参与的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交易效率高,能发挥各自的资源和市场优势。该模式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及部分关系国计民生但市场化要求较高的行业。
(本文章摘自6月4日《人民日报》,作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联合会主席。)